遼寧省優良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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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關于印發《遼寧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 評價認定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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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關于印發《遼寧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 評價認定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2-03-02 15:03:42 作者:未知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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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建協[2022]2

                                     

                                    關于印發《遼寧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

                                    評價認定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各市關聯協會、有關單位:

                                    為保障入選遼寧省建設工程世紀杯(省優質工程)的工程整體結構堅固穩定、安全耐久,強化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過程質量管控,我會參考《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2021年修訂)》和《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辦法(2020年修訂版)》要求,2015年審定辦法中部分條文進行了修訂。

                                    現印發《遼寧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評價認定辦法(2022年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span>遼寧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審定辦法(2015年修訂)》(遼建協[2015]9號)同時廢止。

                                     

                                      

                                    遼寧省建筑業協會

                                    202217

                                     

                                    遼寧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評價認定辦法

                                    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促進全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不斷推進在建工程結構施工質量穩步提高,強化全過程質量控制,結合我省開展工程評價活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以下簡稱優質結構)是申請遼寧省建設工程世紀杯(省優質工程)的必要條件。工業、市政工程中的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安裝等專項工程除外。

                                    第三條  評價認定工作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下,遼寧省建筑業協會組織開展,認定結果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采取省建筑業協會、各市關聯協會或有關單位(以下統稱推薦單位)各負其責,分級、動態管理的具體實施方式。

                                    第四條  評價認定工作要本著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堅持優中選優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每年評價認定并表彰一次,認定達標的工程數額不做限定。表彰對象為認定達標工程的承建和參建施工單位,以及主要參與人員。

                                    第六條  由工程承建單位自愿申請,經推薦單位擇優推薦參加優質結構評價認定。

                                    第二章  申請工程范圍

                                    第七條  申請工程為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新(擴)建工程。允許在遼寧省注冊的企業,申請遼寧省行政區域外的各類新(擴)建工程。

                                    第八條  申請工程分為: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民用建筑工程:

                                    1.居住建筑工程:住宅小區、公寓、宿舍、單體住宅、群體住宅和以住宅為主的綜合樓等工程。

                                    2.公共建筑工程:教育科研、商業服務、醫療福利、文化娛樂、旅游服務、體育、郵電、客運、辦公、會展、廣場及紀念性等工程。

                                    (二)工業建筑工程:廠房、車間、倉庫、設備用房、動力用房、輔助附屬設施用房等工程。

                                    二、工業交通水利工程

                                    (一)工業工程:鋼鐵、有色金屬、煤炭、石油、石化、化工、電力、機械、建材、核工業、機電、輕紡等工程。

                                    (二)交通工程:公路和鐵路的線路、橋梁、隧道,鐵路編組站,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水運工程,機場場道、貨運站等工程。

                                    (三)水利工程:水壩、水閘、引水、灌溉及排水泵站、堤防等工程。

                                    三、市政園林工程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設施、供氣、供暖、給水、排水、水處理等工程。

                                    (二)風景園林工程: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等工程。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定建設程序,執行國家、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綠色、節能、環保的規定,工程設計先進合理,已獲得市(地區)建設工程優質結構。尚未開展優質結構評價的市(地區),推薦單位可邀請本市(地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共同進行評價,或邀請省建筑業協會工程質量管理分會組建專家組進行評價,以文件方式公布本市(地區)評價結果。

                                    二、由工程所在地(行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驗收合格,檢測報告技術數據符合相關設計和施工驗收規范規定,未發現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

                                    三、制定了系統、科學、經濟的質量管理目標和創優計劃。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推行綠色建造和智能建造,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支持綠色建筑、智能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等采用新型工業化方式建造的工程提出申請。

                                    第十條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過質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以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其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事件的,不接受申請和推薦。

                                    第十  企業在年度內曾經被國家、省、市(地區)行政部門公布的嚴重失信行為、司法追責行為或發生過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不接受申請和推薦。

                                    第十  單位工程應在一次結構完工當年或下一年度申請和推薦,逾期不予受理。已參加過優質結構評價未達標的工程,不再接受申請和推薦。

                                    第十三條  承建單位是指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允許兩家以上聯合承包。承建單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應是承建主體結構的施工單位;在交通水利工程和市政園林工程中,應是承建主體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單位。參建施工單位是指與承建單位簽訂地基與基礎、鋼結構等分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四章  申請與推薦

                                    第十  由承建單位提出申請,參建施工單位的資料由承建單位負責審核并統一匯總。

                                    一、承建單位向工程所在地推薦單位申請。外埠工程,由承建單位向本企業注冊地推薦單位申請。

                                    二、申請單位應征得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市(地區)級、行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

                                    三、每項單位工程申請人數不超過5人。

                                    四、推薦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在申請表中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按工程質量高低排序后,正式行文向遼寧省建筑業協會推薦,材料統一郵寄或報送。

                                    第十  紙質申請表原件1份。申請表中需由相關單位簽署意見的欄目,應寫明對工程質量具體評價意見。提供的文件、證明和印章應清晰并容易辨認,證明性文件要提供原件。如有變更,應提供相應的文字說明和變更文件。

                                    第十  申請單位通過遼寧省建筑業協會官網中申請管理系統上傳法定建設程序文件、承包合同、工程照片,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和檢測單位出具并有結論意見工程實體質量檢測報告、工程影像匯報和其他工程信息。

                                     

                                    第五章  評價認定

                                    第十  專家和評委從遼寧省建筑業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名錄中抽取,成立申請資料審核專家組、現場抽查評價專家組和評委會,分階段評價。遼寧省建筑業協會召開會長會組織認定。

                                    第十  實行專家組組長和評委會主任負責制。

                                    一、專家對組長負責,組長對評委會負責并向評委會匯報。申請資料專家逐項審核材料,組長匯總專家意見并編寫資料審核評價意見和情況說明。現場抽查評價專家施工工地查驗,5項以內的市(地區)不抽查,6項以上的按30%抽查,最多不超過30項,組長匯總專家意見并編寫每項工程結構部分抽查評價意見和總體情況說明。

                                    二、評委對主任負責,主任對遼寧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評委聽取組長的資料審核評價意見、逐項工程結構部分抽查評價意見,匯總評委意見并編寫復核評價意見。

                                    三、遼寧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將評委會復核評價意見提請會長辦公會審閱,會長辦公會做出最終認定結果。

                                    第十九條  申請資料審核專家組、現場抽查評價專家組和評委會的專家原則上每年更換三分之一且連續不超過三年。專家組設組長一人,結構相關專業若干人。評委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若干人。

                                    第二十條  工作程序:

                                    一、審核評價:申請資料審核專家組形成初步評價意見,由遼寧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告知推薦單位并允許申請單位補充資料,最終由審核專家組匯總完成評價意見。

                                    二、征求意見:商請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和遼寧省建設事業指導服務中心檢索申請工程的合法合規性,以及是否接受過行政處罰,是否發生過質量、安全事故,是否有質量投訴等問題。

                                    三、信息公開:工程信息在遼寧省建筑業協會官網公示,向社會征求意見,同時受理公示信息變更申請。

                                    四、現場抽查:通過資料審核的工程,現場抽查評價專家組逐一聽取工程匯報、面對面征詢有關單位意見;實地查看工程質量、查閱檔案資料;量化評價、總結評價意見;明確提出“推薦”或“不推薦”;現場反饋評價意見和建議,通報評價結果,提交結構部分抽查評價意見。

                                    五、復核評價:評委會分別聽取遼寧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組織工作情況匯報、申請資料審核專家組組長評價意見匯報、現場抽查評價專家組組長對抽查到工程逐項匯報結構部分抽查評價意見和總體情況說明;評委會投票、形成復核評價意見。

                                    六、最終認定:會長辦公會聽取遼寧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組織工作總結和評委會復核評價意見匯報;副會長表決、形成會長會公示決議,印發公布文件。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  遼寧省建筑業協會每年召開頒獎大會,向榮獲優質結構的承建單位、參建施工單位授予優質結構證書;向承建、參建施工、建設、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參與人員頒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建設、監理單位可向遼寧省建筑業協會申請頒發榮譽證書作為紀念。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復制優質結構證書,否則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為充分發揮優質結構工程的引領示范作用,促進工程結構質量水平穩步提升,遼寧省建筑業協會適時開展有關活動對創建優質結構工程經驗進行交流和推廣。

                                     

                                    第七章   

                                    第二十四條  評價認定工作堅持申請推薦、審核評價、現場抽查評價、復核評價、會長會認定五分離原則。

                                    第二十五條  推薦單位應對目標工程實施過程咨詢和質量管控,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推薦。申請單位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如發現弄虛作假,取消工程申請資格,三年內不受理申請。

                                    第二十  評價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規程以及遼寧省地方規定。

                                    第二十七條   評價專家和評審委員實行回避制度。評價專家不得參與評價本單位的申請工程。評委原則上不得選自當年有申請工程的企業。

                                    第二十   現場抽查評價專家組按規定自行安排食宿,相關單位僅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專家組不得組織或參加與評價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評價工作期間,遼寧省建筑業協會隨機巡查專家組工作情況,了解掌握專家工作狀態。評價工作結束后,相關單位應向遼寧省建筑業協會反饋專家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客觀評價意見。

                                    第三十條  遼寧省建筑業協會工作人員、參與優質結構評價認定工作的專家和評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推薦單位、專家和評委工作,嚴禁收取相關單位和個人贈送禮、金。如有違者,可向遼寧省建筑業協會或上級組織反映、投訴、舉報。一經查實,視情節對協會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免職或開除;對專家或評委給予終身取消資格,通報所在單位并建議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嚴禁向遼寧省建筑業協會工作人員、參與優質結構評價認定工作的專家和評委贈送禮、金,一經查實,取消工程申請資格。

                                    第三十  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條  遼寧省內注冊企業申請遼寧省行政區域外的工程,評價認定工作同樣遵照本辦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經遼寧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研究確定。

                                    第三十  遼寧省建筑業協會適時對以往年度獲獎工程進行走訪,如發現質量問題,遼寧省建筑業協會將組織專家進行研討評議。經評議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程將撤銷優質結構稱號,取消對相關單位、人員的獎勵決定。

                                    第三十  本辦法由遼寧省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有關推薦、申請資料和評價過程的具體要求等未盡事宜,在當年開展活動的通知中說明。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審定辦法(2015年修訂)》(遼建協[201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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